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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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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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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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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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民初6927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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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阳恩纯 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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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6927号之一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6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3.79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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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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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927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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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9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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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6927号之一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6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3.79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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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3 |
(2020)粤0310民初6927号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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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阳恩纯 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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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6927号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69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861元及支付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6290.6元(利息以618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共1602天,利息为:61861元x6%x1602/365年=16290.6),以上共计为人民币78151.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2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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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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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927号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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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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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6927号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添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恩纯、深圳市富鸿锦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69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861元及支付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6290.6元(利息以618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共1602天,利息为:61861元x6%x1602/365年=16290.6),以上共计为人民币78151.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2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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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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