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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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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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34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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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18 |
2 |
申请执行人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仁兵、张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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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执204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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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7-07 |
3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兵、张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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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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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7-13 | 2020-04-22 |
4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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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41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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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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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华、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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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28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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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11-25 |
6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陈雨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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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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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6-12 | 2017-09-27 |
7 |
赵金华与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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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89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南京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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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4 | 201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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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宁、张仁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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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5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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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3-29 | 2017-08-16 |
9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陈雨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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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111民初1053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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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3-29 | 2017-08-16 |
10 |
上海始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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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980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始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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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0 | 2017-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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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崇兰红诉翁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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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155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崇兰红起 当事人- 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柄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翁利兴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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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崇兰红诉翁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10-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1555号翁利兴:本院受理崇兰红起诉翁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刘英联系电话:025-8352393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周德友诉南京柄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朱宏、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诉张仁兵、张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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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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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诉张仁兵、张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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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仁兵 张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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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3089号张仁兵、张宁: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张仁兵、张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解除手续;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仁兵、张宁应支付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及违约金共计532190.43元,此款已从被告张仁兵、张宁已付购房款595043元中扣除,因双方合同解除,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应将余款62852.57元返还被告张仁兵、张宁,本案受理费14945元,由被告张仁兵、张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谢明联系电话:025-8352958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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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3 |
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兵、张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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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仁兵 张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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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3089号张仁兵、张宁:本院受理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承办法官:谢明联系电话:025-8352958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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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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