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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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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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民特8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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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21 |
2 |
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霍超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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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民特8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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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21 |
3 |
宁洪芳、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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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民终688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宁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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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6 | 2018-11-21 |
4 |
史磊与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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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民初56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史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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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06-29 |
5 |
史磊与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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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民初56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史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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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06-29 |
6 |
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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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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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霍超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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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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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洪芳、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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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宁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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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史磊与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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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史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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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史磊与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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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史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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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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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李猛诉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50-1、60050-2号)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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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50-1、6005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猛 当事人- 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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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猛诉你公司及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50-1、60050-2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5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3731.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1.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5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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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2 |
关于霍超研诉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80-1、60080-2号)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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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80-1、6008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霍超研 当事人- 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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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霍超研诉你公司及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80-1、60080-2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8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天津万古汇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为4237.15元,2020年2月份工资4484.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4.6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8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天津珑莉堡恒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份防暑降温费176.1元,2019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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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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