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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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洪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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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眉山市洪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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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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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执6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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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东坡川1402执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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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4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你与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402执64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23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123万元为基数,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以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至付清时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15932元,公告费600元,本案执行费14700元。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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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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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4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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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4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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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4880号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4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上传日期: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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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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