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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祥投资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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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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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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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53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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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7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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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74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依蓓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3422.22元(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3422.22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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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2

    (2021)粤0304民初530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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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8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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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84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钰玲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6,888.89元(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1%、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26,888.89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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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3

    (2021)粤0304民初530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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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7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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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77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6,888.89元(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1%、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26,888.89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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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4

    (2021)粤0304民初530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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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83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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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83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晓曼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4,508.3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9%、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11,850元,扣除已支付的7,341.67元后为4,508.33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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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5

    (2021)粤0304民初530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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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81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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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81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萍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7,416.67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13,250元,扣除已支付的5,833.33元后为7,416.67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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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6

    (2021)粤0304民初530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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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8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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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80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力志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6,12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7%、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5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7,875元,扣除已支付的1,750元后为6,125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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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7

    (2021)粤0304民初530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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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7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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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79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骏杰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5972.22元(损失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1%、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4日为25,972.22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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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8

    (2021)粤0304民初53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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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7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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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75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4,000.01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8%、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3月19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8,533.33元,扣除已支付的4533.32元后为4,000.01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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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9

    (2021)粤0304民初530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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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7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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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76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13,444.4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1%、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16,958.33元,扣除已支付的3,513.88元后为13,444.45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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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10

    (2021)粤0304民初530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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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07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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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072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佳茵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投资款1,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9158.33元(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1%、年化天数360天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19158.33元,应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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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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