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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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聪与罗光木、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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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11民初47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明正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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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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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兴明、黄青华与被告林斌、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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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初45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吕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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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16 |
3 |
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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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04执保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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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4 |
4 |
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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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04执保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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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5 |
5 |
余海伟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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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21执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余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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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3-26 |
6 |
徐明礼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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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21执6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明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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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08 |
7 |
余海伟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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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21执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海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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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08 |
8 |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海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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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执复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余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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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13 |
9 |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明礼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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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执复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徐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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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13 |
10 |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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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02民初30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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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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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3民终939号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桂兰、余进书、吴木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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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民终93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进书 吴木琼 许桂兰之间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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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民终939号上诉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上诉人许桂兰之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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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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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民终93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进书 吴木琼 许桂兰之间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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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民终939号上诉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上诉人许桂兰之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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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2018)川0321民初567号原告许桂兰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吴木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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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56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许桂兰 被告-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余进书 吴木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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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567号原告许桂兰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吴木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3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许桂兰对上诉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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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4 |
(2018)川0321民初567号原告许桂兰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吴木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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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56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许桂兰 被告-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余进书 吴木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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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321民初567号原告许桂兰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吴木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对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告余进书在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留佳片区建设工程款中应得款项310000元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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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5 |
(2018)川0321民初700号原告徐明礼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买卖纠纷一案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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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700号 | - |
原告- 徐明礼 当事人-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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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700号原告徐明礼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3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货款173173元的责任;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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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6 |
(2018)川0321民初702号原告汪富荣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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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富荣 被告- 余进书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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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702号原告汪富荣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川032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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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7 |
(2018)川0321民初701号原告余海伟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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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海伟 被告- 余进书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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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701号原告余海伟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川03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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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8 |
(2018)川0321民初700号原告徐明礼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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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明礼 被告-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余进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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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700号原告徐明礼与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进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明礼货款173173元;二、驳回原告徐明礼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64元,由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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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9 |
(2018)川0321民初702号原告汪富荣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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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富荣 被告- 余进书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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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702号原告汪富荣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汪富荣货款22508元;二、驳回原告汪富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12元,由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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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10 |
(2018)川0321民初701号原告余海伟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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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1民初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海伟 被告- 余进书 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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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321民初701号原告余海伟与被告余进书、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海伟材料款238080元;二、驳回原告余海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4元,诉讼保全费1578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502元,由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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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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