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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超

    安超(中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新奇特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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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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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丁松概、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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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丁松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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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丁松义、丁松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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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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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杨迪文、安超(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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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杨迪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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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安超(中国)有限公司与蔡文义、黄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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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超(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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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超(中国)有限公司、蔡文义、黄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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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蔡文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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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凌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超(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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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凌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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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顺利与苏瑞荣、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超(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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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顺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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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华广(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新永通鞋业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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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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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源发(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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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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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闽0582执00588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1-25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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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2民初2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超(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蔡文义 黄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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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2488号原告安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义、黄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78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1月16日,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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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30
    2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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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2民初2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超(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蔡文义 黄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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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2488号原告安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义、黄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鞋类产品,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货款7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该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78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文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被告蔡文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1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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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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