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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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8 |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取得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16年6月虚开的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发票金额10992678.23元,税额1868755.27元,价税合计12861433.5元(发票明细详见稽查报告)。进项税额1868755.27元,你单位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并于2018年10月8日作进项税额转出。上述115份发票是你单位与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支付8%或8.3%的开票手续费,共计1031796.80元虚开取得的。上述115份发票的涉案金额10992678.23元,其中2015年涉案金额5666535.83元已列支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成本,且未于年报中纳税调增;2016年涉案金额5326142.4元已列支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成本,且未于年报中纳税调增。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的增值税款1868755.27元处以50%的罚款,计934377.64元;2.对所偷的城建税93437.76元处以50%的罚款,计46718.88元;3.对所偷的企业所得税款2748169.56元处以50%的罚款,计1374084.78元;以上应缴款项2355181.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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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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