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胜利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士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胜利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桑晓波、东海县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3 |
桑怀柏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书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桑怀柏 收起
...
展开
|
- | - | - |
| 4 |
784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飞、于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5 |
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顾汉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6 |
陈胜战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士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胜战 收起
...
展开
|
- | - | - |
| 7 |
王传翠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士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传翠 收起
...
展开
|
- | - | - |
| 8 |
李书娟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士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书娟 收起
...
展开
|
- | - | - |
| 9 |
张树华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士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树华 收起
...
展开
|
- | - | - |
| 10 |
王成旭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士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成旭 收起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原告周景帅诉被告孙健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722民初87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景帅 当事人- 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健 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孙健:本院受理原告周景帅诉你(单位)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周景帅工程款89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
展开
|
2019-03-18 |
| 2 |
关于原告周景帅诉被告孙健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722民初87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景帅 当事人- 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健 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孙健:本院受理原告周景帅诉你(单位)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87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
展开
|
2018-11-1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