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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培训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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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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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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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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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公司与成都家园酒店管理公司重庆家园酒店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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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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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琴中国旅行社总社(重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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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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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03民初18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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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06-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03民初1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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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8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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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894号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酒店服务费6798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7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六月八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侯慎思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85刊登日期:2017年06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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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9
    2

    (2017)渝0103民初1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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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8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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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渝0103民初1894号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迅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年渝0103民初1894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酒店服务费67980元;2、从2015年3月5日起以67980本金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至2016年11月5日,暂计537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武隆县重大培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学府大酒店系原告分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原告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直友好合作。2013年开始,被告欠原告高达十几万酒店费用。被告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对账说明,载明:截止2015年3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67980元房费。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均为偿还。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三十日内,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侯慎思,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85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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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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