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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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9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个人购买30万元的货物,取得对方提供的由济南莒峤源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代码3700171130,号码23521893,发票金额85476.92元,税额14531.08元;号码23521894,发票金额85476.92元,税额14531.08元;号码23521895,发票金额85456.41元,税额14527.59元,合计发票金额256410.25元,税额43589.75元,价税合计30万元,开票日期2017年9月27日,开票内容:瓷砖。该三份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抵扣并成本已全部结转当年损益。应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与济南莒峤源经贸有限公司并无真实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在同年11月13日原西湖国税局通知发票存在问题后,你单位将三份发票进项税额43589.75元转出,补缴当月增值税税款18336.38元、滞纳金174.20元及相应的地方税费。你单位因接受济南莒峤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中部分进项税金35347.72元结转到“库存商品”并同步结转到当年损益,应调整增加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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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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