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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顺出行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龙环三路329号金禾田商务中心K316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钟柳城与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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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372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钟柳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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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1-01-11
    2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文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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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953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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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05 2019-11-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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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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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7号夏东、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夏赞兵: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怡志、原审被告夏赞兵、夏东、胡增飞、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4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叶怡志73261.78元。四、驳回原告叶怡志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90元,由被上诉人叶怡志负担42元。被上诉人叶怡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由原审被告夏东负担1410元、由原审被告胡增飞、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5元,余款由被上诉人叶怡志负担。上述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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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1)粤03民终1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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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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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7号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夏赞兵: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怡志、原审被告夏东、胡增飞、夏赞兵、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方作为原审被告,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胡建军、张琼,书记员:王延立。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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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3

    (2021)粤03民终1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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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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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7号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夏赞兵: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怡志及你们与夏东、胡增飞、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二审书面审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们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们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们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们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们可选择:1、由你们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们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们同意由败诉方向你们支付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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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4

    (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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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叶怡志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夏东 胡增飞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夏赞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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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夏东、胡增飞、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夏赞兵:本院受理原告叶怡志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龙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本公告于2020年1月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陈燕妮电话:210510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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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3
    5

    (2019)粤0309民初9530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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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953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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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文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9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68元,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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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6

    (2019)粤0309民初9530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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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953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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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文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强(2019)粤0309民初9530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缴纳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付租金11759元、违约金17638元。合计2939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10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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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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