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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格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0460(集中办公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市格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廖坚、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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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珠海市格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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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404民初1726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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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4民初17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廖坚 被告-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大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雷井龙 珠海市格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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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1726号雷井龙(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5****0811):本院受理原告廖坚与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珠海市格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雷井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172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748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珠海市格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没付清案涉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中/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芬玉、高金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黄润媛电话:726605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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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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