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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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艾根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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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6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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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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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专权、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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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37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钟专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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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1 |
3 |
龙福祥、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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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3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龙福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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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4 |
梁一明与沈文钦、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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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5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梁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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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02 |
5 |
方妙端与洪正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弘顺运输有限公司,洪正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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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3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洪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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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4-30 |
6 |
胡苑标、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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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620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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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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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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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63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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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09 |
8 |
孙运花与李新华,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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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439号 |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孙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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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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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以福、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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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4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熊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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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1 |
10 |
杨生琼、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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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0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生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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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7-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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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崔德明 被告- 刘建中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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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07-26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崔德明 被告- 刘建中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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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8-0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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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民初64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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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640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银燕 被告- 杨卫华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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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6400号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告林银燕与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卫华、杨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64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7755元、康复费538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15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400元、资料费29元、残疾赔偿金1250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4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36507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郭冲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4时30分在沙井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徐梓芮电话:0755-814982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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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2 |
(2020)粤0309民初74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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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芬 被告- 周运平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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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60号上诉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60号周运平:本院受理告周芬诉被告周运平、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460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24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鑫怡联系电话:0755-2105137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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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3 |
(2020)粤0309民初74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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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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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60号判决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60号周运平、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芬诉被告周运平、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10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鑫怡联系电话:0755-2105137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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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4 |
(2019)粤0307民初118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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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18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贾麦丽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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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1862号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麦丽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19)粤0307民初118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麦丽401433.69元;二、驳回原告贾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元(原告已预交4584元),由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原告负担178元,原告多缴交的77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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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5 |
(2020)粤0309民初74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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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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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60号周运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芬诉被告周运平、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4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2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0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www.szlhcourt.gov.cn)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谭敏联系电话:0755-21051377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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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6 |
(2019)粤0307执184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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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846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盛世德璐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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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8462号湖北盛世德璐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7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84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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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7 |
(2019)粤0309民初95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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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956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华芬 被告- 刘旭初 刘克林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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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9562号刘旭初、刘克林、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芬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龙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1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陈燕妮汪平子电话:210510732105107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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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8 |
(2019)粤0305民初16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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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60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春媛 被告- 李志红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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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08号李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媛诉被告李志红、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5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62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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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9 |
(2019)粤0305民初1608号按撤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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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60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春媛 被告- 李志红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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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08号李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媛诉被告李志红、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按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6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62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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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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