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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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与郫县好百年石材经营部、李志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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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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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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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9369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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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9369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郫县好百年石材经营部 李志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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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9369号原告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郫县好百年石材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7600元;二、被告李志英应对被告郫县好百年石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向邦盈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郫县好百年石材经营部、李志英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35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郫县好百年石材经营部、李志英承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邦盈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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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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