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364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盛长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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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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