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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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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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刘莉、广东凯瑟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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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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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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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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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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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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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黎润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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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良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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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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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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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梁嘉铭、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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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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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周月晃、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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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月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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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604执异8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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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871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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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871号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黎润彩、唐武: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87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恢8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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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
| 2 |
(2021)粤0604执异8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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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871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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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871号佛山市顺德区顺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黎润彩、唐武: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87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恢8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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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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