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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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裕隆刚材销售中心与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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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1024民初7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阳县XX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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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30 |
2 |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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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恢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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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9 |
3 |
安康华能重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钢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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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1024民初89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康华能重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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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31 |
4 |
陈立超、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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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72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陈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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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5 |
蒲光秋、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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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69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蒲光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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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6 |
李发标、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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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71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李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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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7 |
杨健、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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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6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杨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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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8 |
刘军、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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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65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刘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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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9 |
石跃云、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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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66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石跃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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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10 |
李宏、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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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626民督67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李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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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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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4民初2719号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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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2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 被告- 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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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2719号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签订的《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二、被告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42612元及违约金70426.12元并计算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分段计算:2015年5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2101959元为计息基数,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042612元为计息基数);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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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2 |
(2017)川0107执520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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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5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曾红梅 李莲 李燕飞 被告- 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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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曾红梅、李莲、李燕飞与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07执520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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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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