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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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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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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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24 |
2 |
郭元星与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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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民初283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郭元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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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17 |
3 |
李著春、叶秋莉、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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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313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叶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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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0 |
4 |
袁海平、梁春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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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276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梁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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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1-12 |
5 |
李建忠申请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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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执12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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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01 |
6 |
徐振华申请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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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执6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已支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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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9-09 |
7 |
李建忠与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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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民初124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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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19 |
8 |
李著春、叶秋莉等与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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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民初54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叶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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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1-30 |
9 |
袁海平、梁春花等与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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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民初42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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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9-28 |
10 |
陈来华、胡彩兰等与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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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民初46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胡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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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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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黄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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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35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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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黄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状、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21年5月13日15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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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2 |
黄廷华诉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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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民初153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廷华 被告-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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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廷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廷华诉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28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判决书中第1页第8行至第9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健,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历市镇瑞安华庭2栋2单元601室,系原告之子。”更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建,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历市镇瑞安华庭2栋2单元601室,系原告之子。”;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3至倒数第1行“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而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逾期超过20日(即2020年1月30日)后,买受人(即本案原告)才有权解除合同。”更正为“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而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逾期超过120日(即2020年1月28日)后,买受人(即本案原告)才有权解除合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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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3 |
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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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83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袁珍会 黄志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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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盛、袁珍会: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赣0728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9日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黄志盛、袁珍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配合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将案涉的中央华府6#2-301房过户至原告名下,并由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已付购房款71631.88元;三、被告黄志盛、袁珍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支付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661.2元(266530.12元×8个月×0.5%);四、驳回原告定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8元,由原告嘉泰公司承担1258元,被告黄志盛、袁珍会承担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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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4 |
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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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83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袁珍会 黄志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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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盛、袁珍会: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状、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20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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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5 |
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胡建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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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41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胡建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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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及被上诉人胡建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由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5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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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6 |
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肖海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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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16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裕久策划有限公司 肖海丰 当事人- 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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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及被上诉人肖海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5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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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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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方素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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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14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裕久策划有限公司 方素兰 当事人- 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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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及被上诉人方素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5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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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8 |
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廖泰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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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15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廖泰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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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裕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及被上诉人廖泰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5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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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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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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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8民初81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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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28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龙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定南县人民法院联系人:龙塘法庭0797-42830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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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10 |
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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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8民初81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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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8年9月26日9:30在本院龙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定南县人民法院联系人:胡浩电话:0797-42830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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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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