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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曼科技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南海意库梦工场大厦)14、17、19、20、21层、18层01、08、09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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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1491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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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09-25
    2

    深圳市海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弗莱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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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3474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海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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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2-11 2020-01-12
    3

    肖鹏与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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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015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肖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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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2020-12-20
    4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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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12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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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12-28
    5

    深圳市海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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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海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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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肖鹏与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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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肖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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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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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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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深圳市海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弗莱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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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海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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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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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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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异9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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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9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韩伟哲 万泓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QIANGZHU 住所地 单元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X。被诉人 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 王玲丽。被诉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MAEETXF。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丰居委会福和大道东方名座B栋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 E。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年月日出生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新海宜易思博软件大厦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 周益春。被诉人 汉族 身份证住址 住所地 吴爱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H。法定代表人 M。法定代表人 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 叶秀敏。诉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 王玲丽 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瞿张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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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异96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南海意库梦工场大厦)14、17、19、20、21层、18层01、08、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93214。法定代表人:QIANGZHU,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哲,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泓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4TX0F。法定代表人:王玲丽。被申请人: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48344E。法定代表人:周益春。被申请人:王玲丽,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丰居委会福和大道东方名座B栋14号,身份证号码:35070219810228134X。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709925H。法定代表人:周益春。被申请人:吴爱春,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瞿张村1-16号,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12158236。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新海宜易思博软件大厦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27973M。法定代表人:叶秀敏。申请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万众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曼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粵03执1491号。执行过程中,哈曼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地源公司)、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孝公司)、王玲丽、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通公司)、吴爱春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哈曼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韩伟哲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汇地源公司、树孝公司及中盛通公司、王玲丽、吴爱春及被执行人万众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哈曼公司请求:1、追加各被申请人为(2020)粤03执1491号案件被执行人;2、裁定各被申请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0)粤03执1491号案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要事实与理由:哈曼公司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各被申请人是万众公司过去或现在的股东,但各被申请人未缴纳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现万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哈曼公司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一,万众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各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到期出资义务,应对万众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股东吴爱春、王玲丽、中盛通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吴爱春、中盛通公司应就对方应承担部分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股东树孝公司、汇地源公司同样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万众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综上,各被申请人负有对万众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均未履行。现万众公司无法清偿生效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规定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于万众公司向申请人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汇地源公司、树孝公司、王玲丽、中盛通公司、吴爱春及被执行人万众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哈曼公司与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哈曼公司与万众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已于2018年12月5日解除。(二)万众公司向哈曼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2327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7232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起算至万众公司实际退还之日止)。(三)万众公司向哈曼公司退还租金人民币495110元,并支付相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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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0)粤03执异968号公告听证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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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968号 -

    当事人-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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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968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王玲丽、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吴爱春: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听证审理,合议庭成员为李力、蔡劲峰(主审)、刘真,书记员潘艺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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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0
    3

    (2020)粤03执14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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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149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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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491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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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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