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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瑞欧纺织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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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虞环罚字(2016)229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29号当事人: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8474组织机构代码证:7818059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根夫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4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超标19组,均有流量,流量数据为5-75m3/h,证实废水外排,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5.408-642.45mg/L,有效日均值为280.04mg/L,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200mg/L。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超标的具体原因。2、在线监测数据日报表1份,证明2016年6月4日,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合格有效。4、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5、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汤一万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根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7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5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壹佰壹拾伍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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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1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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