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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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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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执2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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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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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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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8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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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8-02 | 2019-07-02 |
3 |
杨雪林与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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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雪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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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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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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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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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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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好与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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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76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李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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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0-11 | 2018-03-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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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执1068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7 | 详情 |
2 | (2018)渝0112执6083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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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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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雪林 被告- 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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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雪林与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雪林货款20000元;二、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雪林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000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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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2 |
(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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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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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49075.29元;二、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标准为:以4907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50%,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义务。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5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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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3 |
(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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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雪林 被告- 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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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雪林与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22933号,因对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雪林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万元,并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为20000×0.0435×1.3=226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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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4 |
(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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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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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34号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奇橙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款49075.29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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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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