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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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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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6民初20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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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1 |
2 |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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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6民初20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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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0-12 |
3 |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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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保517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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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20 |
4 |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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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保5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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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11 |
5 |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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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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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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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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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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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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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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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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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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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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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1执恢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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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赣0191执恢39号江西思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你与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191执恢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20)赣019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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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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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5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温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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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2548号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8420元;二、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货款5842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计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三、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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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254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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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5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温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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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温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江西科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420元及违约金9148.57元(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实际违约金以584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3日的利息23368元;3.判令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温建华对被告江西思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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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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