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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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传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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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7101民初6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传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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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8-06 | 2021-09-17 |
2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兴县保锁机械设备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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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民终32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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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29 |
3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租赁站与皇甫超振、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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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4民初64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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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2 |
4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施威达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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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2民辖终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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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5 |
5 |
孙大伟与沈素明、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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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201民初17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孙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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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3 |
6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经港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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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辖终35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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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2 |
7 |
中租均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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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6民初1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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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5 |
8 |
李德福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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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申10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德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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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05 |
9 |
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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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91民初67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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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9 |
10 |
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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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91民初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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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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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新01民再92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刘卫元四川宏锦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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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9-04-28 |
2 | -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元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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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8 | 2018-11-08 |
3 | (2016)新0106民再3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刘卫元 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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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G93G96中缝 | 2018-06-05 |
4 | (2016)新0106民再3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刘卫元 再审被申请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锦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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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5-24 |
5 | (2016)新民再52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刘卫元 再审被申请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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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07-25 |
6 | (2016)新7103民初33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卫东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 孙俊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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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7-07-16 |
7 | (2016)新0104民初90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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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6-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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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苏如、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容城县恒基加油站、蓉城县兴荣彩钢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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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7101民初21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容城县恒基加油站 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 被告-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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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苏如、蓉城县兴荣彩钢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苏如、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容城县恒基加油站、蓉城县兴荣彩钢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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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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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71民终1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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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2020)赣71民终157号姜苏如: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江西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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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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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71民终1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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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2020)赣71民终157号姜苏如: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江西院印)联系人:付诗雨电话:0791-87035002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邮政编码:330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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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4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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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71民终1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姜苏如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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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2020)赣71民终157号姜苏如: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江西院印)联系人:付诗雨电话:0791-87035002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邮政编码:330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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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5 |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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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7101民初3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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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苏如:本院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就(2020)赣71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0二0年八月十七日(院印)联系人:周兵兵电话:0791-87022538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116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庭邮政编码:330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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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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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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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7101民初3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姜苏如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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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苏如: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71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0年八月十日(院印)联系人:周兵兵电话:0791-87022538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116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庭邮政编码:330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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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7 |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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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7101民初3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姜苏如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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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苏如: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0年四月七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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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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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河北省容城县恒基加油站、河北省容城县兴荣彩钢厂、河北省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及第三人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北张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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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7101民初27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容城县兴荣彩钢厂 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 容城县恒基加油站 被告-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姜苏如 敖翔 河北省容城县恒基加油站 河北省容城县兴荣彩钢厂 河北省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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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苏如: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河北省容城县恒基加油站、河北省容城县兴荣彩钢厂、河北省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及第三人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北张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院印)联系人:周兵兵电话:0791-87021528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庭邮政编码:330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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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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