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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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欣至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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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欣至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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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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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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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都市同茂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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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同茂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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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傢苑佳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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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傢苑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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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蒋丽蓉、叶富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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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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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罗静、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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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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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先怀红、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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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先怀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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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伍新源、唐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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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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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龚伟、刘艳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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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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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少海、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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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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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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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8民初24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成华区中瑞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吴国新 周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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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G82 | 2020-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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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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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民初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新 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 周小容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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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吴国新、周小容: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奔都乡至乡城县白依乡尼格村道路保通日常维护及保通工程的造价鉴定,江西万隆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得出的《初稿》鉴定值5670544.23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对初稿有异议,自公告60日期满后第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书面形式递交本院司法技术处528办公室,逾期视为对初稿认可,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届时鉴定机构根据其他当事人的异议作出正式报告,正式报告出具七日后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三月二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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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2 |
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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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民初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新 周小容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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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司法鉴定书吴国新、周小容: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的财务进行会计审计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现依法通知你们,2020年8月3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处528办公室选定鉴定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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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3 |
(2018)川01民初2842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吴国安、吴国新、周小容、周玉红、赵顺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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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刘建 吴国安 吴国新 周小容 周玉红 赵顺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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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初2842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吴国安、吴国新、周小容、周玉红、赵顺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国安、吴国新、周小容、周玉红不服本院(2018)川0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吴国安、吴国新、周小容、和周玉红上诉请求均为:1.依法撤销(2018)川0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作出改判;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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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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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周小容、吴国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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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民初13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周小容 吴国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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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周小容、吴国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周小容、吴国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9)赣09民初1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们有效送达本案应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36000承办人:涂青达联系电话:0795-35953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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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5 |
(2018)川01民初2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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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刘建 吴国安 吴国新 周小容 周玉红 赵顺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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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针对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吴国安、吴国新、周小容、周玉红、赵顺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司法送达网发布的(2018)川0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将公告第九行“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更正为“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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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6 |
(2018)川0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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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刘建 吴国安 吴国新 周小容 赵顺先 周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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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吴国安、吴国新、周小容、赵顺先、周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9774493.86元及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3418701.88元;二、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为:以17774493.8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09%为标准计算,以10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以年利率10.06%为标准计算,以10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09%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律师费79000元;四、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于川(2018)新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474号不动产证明书中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壹亿肆仟肆佰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刘建提供的登记于(新都)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股权、对吴国安提供的登记于(新都)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14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股权享有质权,对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仍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原告有权与质押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每项质押物担保范围以壹亿肆仟肆佰万元为限),被告刘建、吴国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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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7 |
(2018)川01民初2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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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刘建 吴国安 吴国新 周小容 赵顺先 周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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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284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3:30在本院(东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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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8 |
(2018)川01民终2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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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刘建 吴国安 吴国新 周小容 赵顺先 周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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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28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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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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