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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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沐风家居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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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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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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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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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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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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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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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川0107执451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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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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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51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75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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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 2 |
(2018)川0107民初66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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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沐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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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7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与你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于2018年1月11日解除,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47949元,并支付安装费26283.21元,共计274232.21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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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 3 |
(2018)川0107民初66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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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6651号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沐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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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旅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已解除,判令你向原告退还超付货款164368元,退还不合格货物对应货款84721元,向原告支付另寻第三方修复安装货物产生的费用5199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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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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