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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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刘光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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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刘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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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杨立群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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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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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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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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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代家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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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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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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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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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赖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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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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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肖术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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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肖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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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曾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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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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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陈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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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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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高丹、张琳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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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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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川0107执138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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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3831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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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航: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宋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38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21)川成证执字第19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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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 2 |
(2019)川0104民初78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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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78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李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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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8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凯归还原告商业贷款剩余本金250240.18元,利息5574.89元,罚息205.79元;公积金剩余本金278841.82元,利息3740.85元(数据截止于2019年2月20日),利息及罚息以被告归还原告之日银行系统所产生的金额为准;2.被告李凯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115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凯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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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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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334号原告徐超诉被告田伟、范爽、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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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3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超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田伟 范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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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9334号原告徐超诉被告田伟、范爽、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辖区黄土村“清水路苑”23幢1单元10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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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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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雷仕刚、杨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文书送达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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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雷仕刚 杨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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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雷仕刚、杨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6579.2元,贷款利息3275.7元,累计未还罚息55.88元(截止2019年1月15日,利息、罚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结清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实现债权律师费15495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请求判令上述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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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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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82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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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826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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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张雪花、张海涛其他案由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82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9)川国公证执字第10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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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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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68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和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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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6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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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68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和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9364.79元、利息5343.69元、罚息156.45元(数据截止于2019年4月19日,利息及罚息以被告归还原告之日银行系统所产生的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339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原告对抵押反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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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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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任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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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任贵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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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任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任贵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欠款本金31200元、分期手续费2464元、利息529.75元(利息截止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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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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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陈宗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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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陈宗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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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陈宗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宗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6月24日欠款本金129000元、分期手续费3101.44元、利息5280.4元(2019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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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 9 |
评估报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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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执字第6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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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西、王永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西、王永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正西、王永会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2栋3单元8楼807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963167)进行评估,前述房屋的评估价值为308.98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将评估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如你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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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 10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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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2286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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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杨海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国公证执字第57号文书,执行标的为543459.84元,执行费为78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了被执行人杨海桃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科西路58号12栋1单元3层307号房屋(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53572号),建筑面积87.58平方米,在规定时间内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反馈结果(网询号:jdbdhouse2019061100109号)评估单价为16626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456139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eb42d292fe2e414c85fcaffb165a0a79)评估单价为15231.227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333951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公告向被执行人杨海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房地产网络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视为送达。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五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拍卖查封的房屋,并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特此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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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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