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9〕11000022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御丰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开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御丰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并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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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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