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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化工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zsh_zhangli@rong-s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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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5201室(自贸试验区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8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17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涛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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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921民初64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李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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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8
    2

    罗海东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杨爱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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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921民初12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罗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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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14
    3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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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0109执保119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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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29
    4

    闫进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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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921民初3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闫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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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07
    5

    闫进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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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921民初3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闫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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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07
    6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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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902执异5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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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3-12
    7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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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902财保3号之一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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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4-15
    8

    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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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902财保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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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16
    9

    宁波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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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902民初3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卡索拉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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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2-01
    10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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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终1101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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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3-26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浙0921民初160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泽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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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岱山县人民法院 G29 2019-07-04
    2 (2018)浙0921民初161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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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岱山县人民法院 G29 2019-07-04
    3 (2018)浙0921民初162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王辉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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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岱山县人民法院 G09 2019-06-11
    4 (2018)浙0921民初161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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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岱山县人民法院 G52 2019-03-19
    5 (2018)浙0921民初161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义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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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岱山县人民法院 G65 2019-01-22
    6 (2018)浙0921民初160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泽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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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岱山县人民法院 G65 2019-01-22
    7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王辉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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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岱山县人民法院 G56 2019-01-06
    8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宫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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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岱山县人民法院 G56 2019-01-06
    9 (2018)浙0921民初6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毛军 被告-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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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岱山县人民法院 G04 2018-05-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舟劳人仲案(2020)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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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244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李祖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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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祖光: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培训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20〕24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培训费、差旅费共计15929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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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2

    浙舟劳人仲案(2020)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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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244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李祖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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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祖光: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培训费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118室,电话:0580-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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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3

    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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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肖小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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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小冬: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培训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培训费、差旅费共计33917.5元,并归还劳保品费用55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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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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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4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吴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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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豪: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培训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20〕9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至2018年2月14日培训费、差旅费共计29159元,并归还劳保品费用1004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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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1
    5

    浙舟劳人仲案(202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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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吴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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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豪: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电话:0580-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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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6

    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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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肖小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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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小冬: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电话:0580-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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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7

    浙舟劳人仲案(202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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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双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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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双宝: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电话:0580-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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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8

    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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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20)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肖小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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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小冬: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5月7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电话:0580-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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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9

    浙舟劳人仲案(2019)3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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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19)300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树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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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树雨: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培训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9〕30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培训、差旅费共计26348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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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10

    浙舟劳人仲案(2019)2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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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劳人仲案(2019)27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卢凯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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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凯强:本委已受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培训费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9〕27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差旅费4293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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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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