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乌市监罚字〔2020〕103号 |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经营者能够认识错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建议给予经营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一.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说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收起
...
展开
|
2020-10-28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