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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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叶桂莲、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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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90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桂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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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7 |
2 |
何爱珍与陶三定、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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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6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何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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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11 |
3 |
陈思冲与陶三定合伙协议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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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61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陈思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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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1-01-11 |
4 |
何爱珍、陶三定、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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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16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何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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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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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桂莲与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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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5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叶桂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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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4-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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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190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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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53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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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61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思冲 当事人-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陶三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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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614号被告陶三定:本院受理原告陈思冲诉你及第三人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偿还第三人未按期偿还原告的现金1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前15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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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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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54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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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5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叶桂莲 当事人- 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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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叶桂莲与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55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桂莲支付款项人民币199.4万元;二、驳回原告叶桂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桂莲负担50元,被告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750元。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窦天山联系电话:0755-86705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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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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