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96号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96号当事人: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148369285D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法人或负责人:应万富职务:法定代表人性别:男出生年月:1963年12月身份证号码:332627********2018联系电话:18357668888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南兴中路3号经查明,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开始,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河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河坎,并于2012年完工,河坎长度为54米。于2016年开始,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河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围墙和铁棚,并于2016年完工,围墙高度为3米,长度为78米,围墙内的土地面积为719平方米,现由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用于存储液化气瓶。2020年4月13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玉综执限改字【2020】第5001号),要求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下河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2020年5月14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复核,发现当事人仍未拆除下河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具体营业情况;证据二: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万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玉环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万富具体身份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10月24日)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19年10月24日)三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份、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份、领款凭单复印件二份、玉环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档案一份、玉环市河道水域控制规划(楚门河系)复印件一份、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玉环市农业农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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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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