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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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客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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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53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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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11-10 |
2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客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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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2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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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20-01-03 |
3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与ELECTRONICS2TRADELIMITED、蒙多阅读器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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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663、26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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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20-12-20 |
4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斯班特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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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123号 | - |
申请人-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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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1-03 |
5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斯班特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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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16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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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20-12-20 |
6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斯班特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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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553号 | - |
申请人-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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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1-03 |
7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与捷永广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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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民初10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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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8-07 |
8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与ELECTRONICS2TRADELIMITED、蒙多阅读器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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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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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斯班特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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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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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客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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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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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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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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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深圳)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方雪明 陈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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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陈志、方雪明: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深圳)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方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科(深圳)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5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志对被告中科(深圳)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21.64元,保全费3130.81元,共计12152.45元,由被告中科公司、被告陈志负担。原告已预交12152.4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科公司、被告陈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2152.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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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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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深圳)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陈志 方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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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方雪明:本院受理原告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深圳)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方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73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三)向原告退还货款52万元及利息2163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上述贷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22163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1日09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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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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