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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亨佳良

    北京通亨佳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17号B座二区2232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北京通亨佳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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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3执438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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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20 2019-12-18
    2

    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租赁站与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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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7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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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9-03-07 2019-10-21
    3

    包头市鑫黄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陈炳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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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内0207民初1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包头市鑫黄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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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8-02-06 2018-03-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内0207执520号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04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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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7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被告- 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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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750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及清理维修等费用合计57302.36元,并承担违约金17190.二、被告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归还架管1878.4米、扣件2600套;若未归还,则向原告赔偿损失29184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为:103676.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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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0
    2

    (2018)川0703民初475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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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7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被告- 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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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750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钢管1878.4米,扣件2600套,若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套的标准向原告赔偿;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6月7日止的租金64446.27元,并自2018年6月8日起,按架管1878.4米*0.008元/米/天、扣件2600套*0.005元/套/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上述租赁物资返还完毕之日止;四、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清理上油费605元、损坏维修费762.3元、运输费4073元,合计5440.3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90元;六、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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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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