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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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74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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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7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严煜荣 被告- 唐美琼 中山市骏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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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744号之一唐美琼、中山市骏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煜荣与被告唐美琼、中山市骏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粤207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美琼、中山市骏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严煜荣退还投资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已由原告严煜荣预交),由被告唐美琼、中山市骏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严煜荣。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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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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