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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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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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59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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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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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李书威、乔好菊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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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307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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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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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杨玉娟、张立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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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307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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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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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芦亮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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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申245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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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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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李书威、乔好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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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1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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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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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单新月、单玉民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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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8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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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21-01-11 |
7 |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彩霞、张明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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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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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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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杨玉娟、张立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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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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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10-30 |
9 |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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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3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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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8-12-13 |
10 |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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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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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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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3民初2081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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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 闫立珍 翟增修 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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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081号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8万元;二、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其中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四、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元;五、被告闫立珍对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立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翟增修对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增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8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均由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日联系人:民二庭许雪芳谭微联系电话:020-83005917526791412019-07-0514:56:43:406(2019)粤0103民初2081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第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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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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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6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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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彩霞 张明春 于艳梅 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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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086号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本院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13元,均由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9年5月5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525618122019-05-0515:50:20:0(2019)粤0103民初2086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公告,原告,保理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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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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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6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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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彩霞 张明春 于艳梅 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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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086号于艳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裁定书、起诉状副本、2019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第六法庭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彩霞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2609.95元;2.判令被告张彩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张彩霞承担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指出的律师费22000元;4.判令被告张明春、于艳梅为被告张彩霞的前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5.判令三本案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5272312019-04-0215:45:25:0(2019)粤0103民初2086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张明春、于艳梅,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判令,被告,张彩霞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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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4 |
(2019)粤0103民初2081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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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 闫立珍 翟增修 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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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081号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利息5483.83元;2.判令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68.81元(以货币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闫立珍、翟增修为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经办人:许雪芳、谭微电话:020-8300591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5213862019-03-2715:12:03:962(2019)粤0103民初2081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翊晨商贸有限公司、闫立珍、翟增修、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判令,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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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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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79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卫东、柴静、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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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0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范卫东 柴静 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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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079号范卫东、柴静、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卫东、柴静、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范卫东立即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利息11263.53元;2.判令被告范卫东立即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890.53元(以货币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范卫东承担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判令被告柴静为被告范卫东前述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范卫东、柴静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经办人:许雪芳、谭微电话:020-8300591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5213842019-03-2715:11:55:141(2019)粤0103民初2079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卫东、柴静、第三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卫东,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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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6 |
(2017)粤0103民初8358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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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3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 单玉民 齐立波 单丹丹 单新月 田伟东 李增辉 芦亮亮 盖茂栋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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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3民初8358号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单玉民、齐立波、单丹丹、单新月、田伟东、李增辉、芦亮亮、盖茂栋: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698706.3元;二、被告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被告田伟东、李增辉对被告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东营市龙江商贸有限公司、盖茂栋、芦亮亮、单玉民、齐立波、单丹丹、单新月在771342.47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东营市双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财产保全费4086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10932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共同负担108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联系人:民二庭劳灿辉、张青婷联系电话:83006053、8300612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2586992018-08-0315:56:07:815(2017)粤0103民初8358号原告上海宝凯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商贸,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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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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