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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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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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66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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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15 |
2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里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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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60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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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8-25 |
3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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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1执246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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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4-22 |
4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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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51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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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06 |
5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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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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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06 |
6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里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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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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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1-29 |
7 |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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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辖终7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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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12-28 |
8 |
深圳市比里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桂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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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376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里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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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8-22 |
9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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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02民初46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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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1-09 | 2019-05-16 |
10 |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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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02民初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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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1-09 | 2019-05-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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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7执1153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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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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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7执11535号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3932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03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7)粤0307执11535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形,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本院(2017)粤0307执1153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在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法律规定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三、本院(2017)粤0307执11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你(单位)的财产(以货款人民币27393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17)粤0307执11535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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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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