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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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易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林意雯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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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执1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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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08 |
2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河南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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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财保7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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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5 |
3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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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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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10-06 |
4 |
柴寿国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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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04执83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柴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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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6 |
5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湖南联轩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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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2执恢12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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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07 |
6 |
洪明妍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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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617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洪明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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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10-09 |
7 |
关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胡敏、罗驰飞、武汉宽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5执452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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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4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罗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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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7 |
8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新疆欣时华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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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2民初2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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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11 |
9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诚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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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0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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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9 |
10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湖南蓝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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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2执保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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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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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08民初3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通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建莉 李平芳 伍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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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20-07-16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蔡训强 林意雯 上海易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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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G78 | 2020-07-16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蔡训强 林意雯 上海易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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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G78 | 2020-07-16 |
4 | (2019)京0108民初3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通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建莉 李平芳 伍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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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20-07-16 |
5 | (2020)闽01民终1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瑞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毛永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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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2 | 2020-07-12 |
6 | (2020)闽01民终1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瑞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毛永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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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2 | 2020-07-12 |
7 | (2019)京0108民初3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通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建莉 李平芳 伍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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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4-29 |
8 | (2019)京0108民初3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通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建莉 李平芳 伍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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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4-29 |
9 | (2019)闽0103民初370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蒋碧兰 被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福州天火电子有限公司 李世强 刘俊 余秀闽 颜隆金 刘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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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G104 | 2020-04-28 |
10 | (2019)闽0103民初370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蒋碧兰 被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福州天火电子有限公司 李世强 刘俊 余秀闽 颜隆金 刘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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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G104 | 2020-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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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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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36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王津斌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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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周旭波、二审被上诉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王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民申360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1号;联系电话:0771-5788582。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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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21)粤0304执90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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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9010号 | -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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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9010号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韩冰、韩静: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891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9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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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2020)粤0191民初9753号之一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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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9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超 张明 卓建丽 陈平 刘秋英 陈思任 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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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753号之一陈平: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9753号之一通知书、被告张明2020年11月16日答辩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7795302021-02-0117:19:30:617(2020)粤0191民初9753号之一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张明,被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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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上海易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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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民初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易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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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民初519号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易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0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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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5 |
(2020)粤0304民初891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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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9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华文楷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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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8919号之一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韩冰、韩静: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79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479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四、被告韩冰对被告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韩静对被告深圳市嘉铭鑫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79元、保全费651.44元,共计2030.44元,由原告负担23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799.44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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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6 |
(2020)粤0191民初9753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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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9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超 陈思任 卓建丽 刘秋英 陈平 张明 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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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753号陈平: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粤0191民初97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1.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2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为10615.14元(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2、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赔偿本案律师费12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3、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张明的反诉请求为:1、确认《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编号CR1612002487X)于2019年9月23日解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5134872020-08-2622:01:53:498(2020)粤0191民初9753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玖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超、陈思任、卓建丽、刘秋英、陈平、张明、广州市隼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广州,电子,逾期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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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7 |
(2019)粤0106民初3966号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南约哈斯科技有限公司、程博、唐彩英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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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约哈斯科技有限公司 程博 唐彩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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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966号海南约哈斯科技有限公司、程博:本院受理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南约哈斯科技有限公司、程博、唐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2218822020-03-2316:05:32:0联系人:陈朝霞、苏扬(2019)粤0106民初3966号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南约哈斯科技有限公司、程博、唐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海南约哈斯科技有限公司、程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联系人:陈朝霞、苏扬电话:020-830085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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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8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000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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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000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 徐张斌 张好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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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徐张斌、张好丹:本院受理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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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9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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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 徐张斌 张好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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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仪网络有限公司、徐张斌、张好丹: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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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10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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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温州市四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 杜建光 宋茜茜 应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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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四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杜建光、宋茜茜、应隽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1、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865元及违约金14125.53元、律师费4819元。2、被告杜建光、宋茜茜、应隽及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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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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