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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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李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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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94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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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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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3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樱 被告-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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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9-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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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8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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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720号深圳隆达一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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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8720号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李樱、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30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8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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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0)粤03民终28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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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7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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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8720号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李樱、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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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3 |
(2020)粤03民终28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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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720号深圳隆达一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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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8720号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李樱、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1月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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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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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3904号判决书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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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3904号深圳隆达一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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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3904号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樱诉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1410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因原告李樱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6日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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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5 |
(2019)粤0309民初39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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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3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樱 被告-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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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3904号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樱诉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合伙收益款13833.33元;2.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合伙份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00元);3.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4.被告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你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现依法重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4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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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6 |
(2019)粤0309民初39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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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3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樱 当事人-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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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3904号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樱诉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合伙收益款13833.33元;2.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合伙份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00元);3.被告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4.被告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9民初390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不服裁定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9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辖终2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院管异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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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7 |
(2019)粤0391民初18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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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80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皇泰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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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皇泰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陈菊珍诉被告深圳皇泰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0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皇泰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隆达一号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盛中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12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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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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