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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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深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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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3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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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9-25 |
2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深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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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3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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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9-25 |
3 |
(2019)粤1972执3990号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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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99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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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28 |
4 |
(2019)粤1972执3991号之一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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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9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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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28 |
5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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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274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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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2-25 |
6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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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78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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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0-09 |
7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英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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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155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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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12-25 |
8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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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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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8-21 |
9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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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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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5-23 |
10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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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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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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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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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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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之一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份货款227505.7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从2018年10月1日以341825.0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从2018年10月26日以241825.0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从2018年11月20日以227505.7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份货款538805.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8805.9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份货款162971.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2971.6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份货款534750.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4750.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823元,由被告负担22234元。本判决自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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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2 |
(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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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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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9月期间剩余货款人民币1578353.33元,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直至上述货款付清为止,现截至2018年10月31日,已产生的同期银行货款利息人民币5721.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上述合计人民币1584074.86元】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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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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