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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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仙盖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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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民初21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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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31 |
2 |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胡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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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民初3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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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6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江西云鹏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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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3067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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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03 |
4 |
施常丽、邓施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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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99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施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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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7-09 |
5 |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浩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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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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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4-07 | 2018-08-02 |
6 |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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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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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2-07 | 201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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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西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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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破(预)终字第1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上诉人-南昌三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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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05 | 2017-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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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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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7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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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47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喻永旺联系电话:0791-86760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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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2 |
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浩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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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浩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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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浩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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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3 |
(2017)浙0103民初561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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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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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613号之一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门票提现款335288.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6元,均由被告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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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4 |
(2017)浙0103民初56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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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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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613号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门票提现款335288.7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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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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