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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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旅质罚字[2018]05号 | 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长旅质罚字[2018]05号当事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旅行社许可证编号:L-JL-CJ00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5126G注册地址:长春市昌平街799号法定代表人:丁喜峰职务:总经理电话:13504464026经查:2017年7月18日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长春市朝阳区营业部与旅游者代表王某某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104人(含牛某)于2017年8月16日参加马来西亚、泰国普吉岛十一日旅游,团款每人8300元,共计863200元。该团队由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长春市朝阳区营业部自行操作。营业部负责人王波未将收取的团款上交总部,自行支出机票款465236元、签证款41480元、地接款356500元等费用共计863216元,无违法所得。行程结束后也未将团队档案上交总部。另外,在对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现场检查以及事后调查询问过程中,该社均不能按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管理要求提供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与营业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长春市朝阳区营业部的业务经营相关团队档案;也未查到该公司为营业部拨付工资款等财务往来账单。在调查询问中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经理丁喜峰、该公司长春市朝阳区营业部负责人王波也承认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综上所述,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吉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旅游法)》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2.停业整顿一个月,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303号,户名: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代码:14702)。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春市旅游质量监所投诉举报电话:0431-88779689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2018年5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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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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