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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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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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财保289号 | - |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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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5 |
2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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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4执1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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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5 |
3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易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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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7101执恢1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易及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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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6 |
4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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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执1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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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8 |
5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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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4民初6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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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7 |
6 |
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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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7民初1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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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30 |
7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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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民初243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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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25 |
8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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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7民初23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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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08 |
9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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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1049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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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10 |
无锡协信远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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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执保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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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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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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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9-05-19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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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9-05-19 |
3 | (2018)鄂0103民初462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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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01-06 |
4 | (2018)鄂0103民初462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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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01-06 |
5 | (2018)川7101民初1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易及科技有限公司 装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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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 2018-08-28 |
6 | (2018)川7101民初1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易及科技有限公司 装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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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 2018-08-28 |
7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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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7-12 |
8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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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7-12 |
9 | (2017)粤0111民初15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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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2 |
10 | (2017)粤0111民初15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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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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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226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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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2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胜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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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胜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9782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226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胜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575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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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2022)粤2071民初9782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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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7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胜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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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胜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璐独任审理,梁楚英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货款¥267216.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天0.07%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20年12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7日为¥79870元)。2、本案一审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57586.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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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3 |
(2021)粤2071民初234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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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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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设备款28823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88238.8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8元,诉讼保全费2533元,合计10121元[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578元,由被告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543元[被告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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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4 |
(2022)粤2071执保86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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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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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4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48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76129.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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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5 |
(2021)粤2071民初234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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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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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俊文,黎结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货款¥28823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天0.1%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20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3日为¥114430元)。2、本案一审律师费1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19168.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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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6 |
(2021)粤2071民初248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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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4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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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48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梅青,黄芬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设备验收款185,446.14元并支付按每日0.1%、自2020年2月5日起计算至付完所有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5,446.14元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6月7日止为90,683.16元);以上款项暂计276,129.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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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7 |
(2021)粤2071民初17755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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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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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7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48元,合计4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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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8 |
(2021)粤2072民初45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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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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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509号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450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设备尾款22992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44260.24元(以22992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现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4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谢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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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9 |
(2021)粤0306执28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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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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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2863号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9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28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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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10 |
(2020)粤2071执保710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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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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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94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710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72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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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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