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洪市监处〔2020〕62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高分子夹板(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高分子夹板货值金额为750元,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关于第六十六条细化标准1(6)项“经营、使用第一类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剩余的34片医用高分子夹板(鼻夹板)(详见没收物品清单),并处2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