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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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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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11执119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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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3 |
2 |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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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5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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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2 |
3 |
任小伟、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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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11执517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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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2 |
4 |
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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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11民初103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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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28 |
5 |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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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5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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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09 |
6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誉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峪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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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3执7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誉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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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2-28 |
7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誉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峪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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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3执7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誉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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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3-02 |
8 |
河南省誉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峪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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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3民初18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河南省誉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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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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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611执恢93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7 | 详情 |
2 | (2020)豫0611执1195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5 | 详情 |
3 | (2020)浙0109执5182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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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民初1552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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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5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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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安乐洞村3号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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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2 |
(2019)浙0109民初15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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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5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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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安乐洞村3号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终止《立体车库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388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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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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