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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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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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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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曲成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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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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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刘志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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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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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在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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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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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柯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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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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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张海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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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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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城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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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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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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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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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泉州市泉港城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庄丽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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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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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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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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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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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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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5民初36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肖柏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肖柏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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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肖柏富(住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深洋51号): 本院对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柏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肖柏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56752.9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82元,由被告肖柏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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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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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柏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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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5民初36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肖柏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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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柏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03-3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肖柏富(住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深洋51号):本院对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柏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肖柏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56752.9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82元,由被告肖柏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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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柏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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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5民初36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肖柏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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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肖柏富(住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深洋51号):本院对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柏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肖柏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56752.9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82元,由被告肖柏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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