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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城建筑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A104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永兴与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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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刘永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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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兴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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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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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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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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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淄博明发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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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淄博明发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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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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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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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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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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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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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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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家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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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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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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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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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黎健福与孙伟、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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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黎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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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苏05民终1095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 黄英明 被上诉人- 黎健福 孙伟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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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83 2020-03-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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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214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孙伟 被告- 黄英明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黎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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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英明: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健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承办人:范君电话:0512-63183703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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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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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214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孙伟 被告-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黎健福 黄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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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健福、黄英明: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健福、黄英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21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汾湖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承办人:范君电话:0512-63183703邮编:21520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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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高文辉、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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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谷达义 被告- 高文辉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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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高文辉(身份证号:5105021969****3512)、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达义与被告高文辉、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文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谷达义因工程停工产生的退场费180000元;二、驳回原告谷达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高文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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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高文辉、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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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谷达义 被告- 高文辉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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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高文辉(身份证号5105021969****3512)、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达义与被告高文辉、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通过EMS邮寄及带路送达均无法送达被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退场费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5: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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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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