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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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 被告- 黄曙霁 皇甫凤英 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 盛伟星 郑栋 董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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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曙霁、皇甫凤英、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盛伟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诉你们及郑栋、董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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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 2 |
(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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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 被告- 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 皇甫凤英 盛伟星 黄曙霁 郑栋 董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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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凤英、盛伟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诉你们及黄曙霁、郑栋、董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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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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