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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工程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朱元宝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亿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建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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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朱元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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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2-10-11 2018-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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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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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胡晓鹏、陈育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育展、胡晓鹏、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第三人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黄志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育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5802.21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25802.21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8元(原告已预交4754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育展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49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育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34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及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陈育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5802.21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25802.21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由胡晓鹏与陈育展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225802.2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225802.21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振升工程有限公司、黄志辉就陈育展、胡晓鹏应向上诉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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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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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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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3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变更诉求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25元,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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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3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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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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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3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变更诉求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25元,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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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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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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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之二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该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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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5

    (2020)粤0303民初34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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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453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深大电话有公司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亚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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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亚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钜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深大电话有公司、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亚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粤0303民初34535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4535号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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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6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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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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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之一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4207.5元;二、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91420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1.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61.58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978.29元、由被告科为公司负担13183.29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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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7

    (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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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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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胡晓鹏、陈育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育展、胡晓鹏、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第三人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黄志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的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五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民三庭收件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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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8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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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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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4521号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902516.77元及利息916217.35元(利息以8902516.77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暂合计9818734.12元;2、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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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9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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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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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7319号案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朋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你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70196.9元,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期间利息200000元(按年利息6%计算暂计至起诉时止)被告二对以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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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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