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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盛地产

    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盛年华公寓裙楼4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秀梅与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盛世鹏程花园管理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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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545-9572号 业主共有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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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8-03
    2

    彭某与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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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7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彭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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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3-30 2020-12-23
    3

    侯峰、冯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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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01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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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1 2020-01-20
    4

    冯继华与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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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冯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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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2 2019-06-27
    5

    刘惠松与深圳市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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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69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刘惠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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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5-20 2017-01-05
    6

    董洪爽与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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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董洪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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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5-11-30 2018-12-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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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侯峰 当事人- 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冯继华 冯继东 谢伟良 王兴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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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谢伟良、王兴琼:本院受理原告侯峰诉被告冯继华、被告冯继东、被告谢伟良、被告王兴琼、第三人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侯峰对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冯继华的一审反诉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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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4
    2

    (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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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侯峰 当事人- 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谢伟良 王兴琼 冯继东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谢伟良、王兴琼:本院受理原告侯峰诉被告谢伟良、被告王兴琼、被告冯继东、第三人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7)粤0304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候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冯继华支付租金47880元;二、驳回原告候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冯继华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42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7元,被告冯继华负担2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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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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